概述
宗教領域的神職人員宗教移民为職業移民第四優先類別(EB-4).
有資格提出移民申請的宗教界神職人員範圍:
牧師及相當于牧師級別的神職人員,如教會的執事或副主祭(基督教、天主教、浸禮會、長老會等教派)、基督教科學派的信奉者、神甫、救世軍的負責人員;以及履行相當于牧師職能的其他不同宗教的相似神職人員。在宗教領域,以宗教為職業或應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專業神職人員,如教授、圖書管理人員等。
該類人員必須擁有美國大學文憑,或同等的外國大學文憑。在宗教領域,以傳統的宗教功能活動為職業的神職人員,或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人員。
1) 以傳統的宗教功能活動為職業的神職人員:如詩班的領唱者、禮拜儀式主持人、傳教士、宗教心理輔導者、宗教翻譯、宗教廣播員、宗教醫院/健康服務機構里的神職工作者(如果他們從事常人的醫護工作,如護士,
則不在此類)等等。 但不包括宗教機構中的世俗工作人員,如文書人員、維修工、清潔工、集資人員等。
2) 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人員。他們蒙呼召通過起誓或其他表達方式志愿終身奉獻于其信仰的教派,
如和尚、尼姑、修女、修道士、宗教弟兄姊妹,等等。該類別的神職人員則不論其在宗教機構中從事何種工作,即使是一名清潔工也可包括在內。
* 第2、3
兩項的神職人員的移民申請必須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提出才有效。但牧師或及相當于牧師級別的神職人員則不受此限。另外,該規定僅用于移民簽證,非移民的R-1簽證類別也不受此限。
第四優先宗教領域的神職人員類別是指以宗教工作為基礎申請美國綠卡,直接以移民身份進入美國,或在美國通過調整成綠卡身份,在美國永久居住。R-1類別的宗教人士只要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員達2年即可,無連續從事2年神職工作的要求。但是第四優先宗教領域的神職人員則必須符合兩方面的要求。連續從事2年神職工作的要求不限於海外或在美國相應宗教機構的工作。如果申請人持R-1簽證來美從事與其資歷相應的神職工作2年屆滿后,也可提出申請。因為,移民法和條例規定,只要在提出移民申請前擔任過兩年神職人員即可。此外,鑒於攻讀神學學位的時間也算作兩年的工作時間,
如果在神學院或佛學院等同類性質的學院攻讀兩年,也可符合該條件。
申请条件
宗教界神職人員提出移民申請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請前的最近2年內,申請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員,而該宗教教派在美國有非營利的宗教組織,如教會、寺廟、清真寺等;
B: 申請者來美國的唯一目的是在宗教組織,或與宗教組織相關聯的附屬機構從事:
1) 其特定教派的牧師及相當于牧師級別工作,或
2) 其他神職人員的與其宗教職業相應的工作,或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侍奉工作。
申請者必須在提出移民申請前從事上述第2項的牧師、職業/侍奉工作連續2年之久。除了牧師或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人員外,自願的不領取報酬的神職專業/職業工作不能算作連續兩年的時間;他們必須領取報酬,方能用來計算其侍奉工作時間。但對於牧師而言,則略為靈活些。牧師在美國以F-1身份攻讀神學學位的時間也可以算作兩年的工作時間。
如何申请
該類別的申請不需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只要有相應的宗教機構如教會、寺廟接納,即可直接向移民局申請。與R-1簽證不同的是該類別必須先經移民局批准后,方可向領事館提出移民簽證申請。申請者主要需要提供以下的文件:
I-360移民申請表;
美國聯邦稅務局簽發的宗教組織免稅資格證書;
申請人的兩年宗教會員資格證明,和連續從事兩年神職工作的證明;
申請人的其他資格證明;
申請人的履歷;
申請人將來在美國的宗教組織工作的詳細情況;
邀請申請人的美國宗教組織的背景材料情況。
费用
请联系陈劲松律师事务所得到相关的评估与帮助.
(资料参阅自美國國際商務會員中心)